農藥登記資料授權重點總結:資料授權方與被授權方應分別滿足什么條件?
在現(xiàn)行的《農藥管理條例》,《農藥登記管理辦法》和《農藥登記資料要求》等法規(guī)體系下,現(xiàn)在國內登記農藥產品的成本較高,試驗周期也較長,而農藥產品登記資料的授權有利于企業(yè)分攤產品登記成本,縮短產品登記周期。那么農藥產品登記資料授權有哪些需要了解的注意事項?
根據《農藥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農藥登記證持有人獨立擁有的符合登記資料要求的完整登記資料,可以授權其他申請人使用。
登記資料的授權應滿足如下條件:
一、授權方獨立擁有完整登記資料
二、授權產品是依據《農藥登記資料要求》取得登記的新農藥,或新農藥保護期內按新農藥資料要求取得登記的產品。
資料授權方:
授權方應是取得農藥登記證的新農藥研制者、國內農藥生產企業(yè)或是境外企業(yè),應是獨立擁有完整登記資料的權利人。該登記證應是在有效狀態(tài)的,尚未取得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登記證已過期的產品,其登記資料不允許授權。不同于農藥登記資料轉讓,授權方在授權其他企業(yè)使用其農藥登記資料后,仍擁有該農藥產品登記證的所有權。
資料被授權方:
被授權方接受的授權資料應符合新《農藥登記資料要求》的全套資料,且是授權企業(yè)獨立完成并擁有的,授權資料只能全套授權,而不能部分授權,但可授權多個企業(yè)使用。被授權方在使用授權資料取得登記證后也不可再將其登記資料授權給其他企業(yè)使用。授權產品不包括已過新農藥保護期的產品,即使按新農藥要求完成試驗并取得登記,其他企業(yè)也可參照上述產品按相同產品申請登記,無需申請資料授權。以授權資料申請登記時,還應提供授權方法定代表人簽字,蓋有公章的授權書原件,以及授權資料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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